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办园点设置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 2014-02-18 16:02| 字体显示: [ ] [ ] [ ]

黑教基二〔201182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办园,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黑龙江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黑政发〔201129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参照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经省卫生厅、公安厅会签同意,制定了《黑龙江省学前教育办园点设置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前教育办园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和支持在农村人口较分散地区和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城乡结合部举办办园点,是有效缓解“入园难”的需要,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的需要,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对于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学前教育管理新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各类办园点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办园点的审批和管理。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和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实际,科学规划设置办园点。在办园点审批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标准,但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支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利用农村中小学富余校舍在村屯举办办园点,探索乡村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模式。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符合条件、管理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学前教育办园点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

  三、加强对现有未经审批的办园点排查工作。对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要予以审批,纳入规范管理范畴;对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办园点的具体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办园点的规范管理和指导,重点加强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监管,同时要为办园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确保办园点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总则

(一) 建立一批学前教育办园点,是有效缓解我省农村人口较分散地区和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入园难”问题的需要,是因地制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就近和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质量的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对于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参照幼儿园办园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学前教育办园点(以下简称“办园点”)是指面向社会招收2—6周岁学龄前儿童,招生规模在50人以下的学前教育机构。

办园点可以设置在交通不便、适龄幼儿人数较少村屯和流动人口较多、学前教育资源较为短缺的城乡结合部。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置办园点。

(三)本标准是举办学前教育办园点的基本标准,也是办园点设置、评估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设置与规划

(一)办园点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二)办园点应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设置。支持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在村屯举办办园点,支持利用村屯小学富余校舍改建办园点。鼓励民间资本在人口较为分散、公办教育资源不足的地方举办民办办园点。

(三)办园点每班幼儿不得超过30人,可按年龄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四)办园点设置与规划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幼儿园安全、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三、园舍要求

(一)园舍应相对独立,并坚固、安全、适用,有紧急疏散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设施。

(二)利用多层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园舍不应超过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园舍不应超过二层。将居民住宅楼作为办园点,必须选择楼层的一层,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但不应少于2个,并且所属居委(或村委)及周边居民无异议。禁止将园舍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园舍用房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内光线充足,环境清洁。

(四)园舍应设有活动室(兼寝室)、办公室(兼保健室)、儿童卫生间和厨房等。活动室生均面积不应低于1平方米;活动室与寝室合用的面积不应低于50平方米。应具备洗手、通风和厕所条件。设置室外厕所的,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厨房应卫生整洁,并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有与办园点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安全、平坦、整洁。

四、设施设备要求

(一)室内外设施设备应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儿童触及不到的位置。

(二)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柜(架)、毛巾架、水杯柜,保证幼儿每人一杯一巾;有安全、卫生的幼儿饮用水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的“办园点”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三)有满足幼儿教学需要的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录音机等教育教学设备;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手工、运动、益智类等各种室内外玩教具、游戏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四)配备保健箱,存放体温表、简易外伤处理用具等卫生保健用品。

(五)有就餐儿童的办园点,厨房应具有主副食加工及食品储藏条件,并有防蝇、防尘、防腐、消毒等必要设施设备。儿童自带午餐的“办园点”,应配备冰箱、微波炉等设备,满足幼儿自备午餐的存放、加热需求。

(六)园舍应配备消防、安保防卫设备;电器设备、房屋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五、教职工要求

(一)办园点应设专职负责人1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前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每班应配备教师至少1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应设专(兼)职保健员1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提供膳食的办园点应配备保育员1名,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设专(兼)职炊事员1名,并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二)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且每年定期体检。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严禁在办园点工作。

(三)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办园点各类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幼儿,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六、管理要求

(一)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学前教育办园点。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办园点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办园点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二)举办办园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报告应明确举办性质、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民办学前教育办园点应提交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应少于10万元。

(三)新设立的办园点,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四)办园点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办园点应制定科学的保教计划,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六)办园点应制定科学的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卫生保健管理档案,做好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晨检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事故排查和幼儿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办园点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接受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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