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登记变更

发布时间: 2012-08-30 15:08| 字体显示: [ ] [ ] [ ]

 已办理《统计登记证》的单位,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的;2、地址变更的;3、合并或者分立的;4、性质变更的;5、经济类型变更的;6、从属关系变更的;7、行业类别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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