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理机构】
市民间组织管理股
【办理地址】
西平路南段
【联系电话】
2322912
【办理条件】
(1) 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 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 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6)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 成立大会决议;
(2) 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 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办理程序】
(1) 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 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即为正式授理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应在60日内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和前述条件进行审查,并结合实际进行考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发出同意筹备的文件;对不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 申请费每件10元;
(2) 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
(3) 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