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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
发布时间: 2012-08-28 15:08| 字体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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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参加当年中考的七个少数民族(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自愿办理审核的。
【所需材料】
考生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民族成份的各种有效证件,包括:考生本人户口和身份证,考生本人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和正式身份证原件。其父或母没有正式身份证或只有临时身份证的,须提供其人事档案中能够证明本人民族成份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或提供当地户籍部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名章。户口上更改民族成份的须由户籍员填写更改日期并加盖户籍员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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